【办事服务】枣庄丰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服务范围、流程及标准
一、供热时间
当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9日,具体供暖时间根据室外天气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入网申请
l、新建办公、商业及居民楼房,需由开发商凭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设手续,到公司办理用热申请。
2、原锅炉等供热单位或小区,无供热设施的旧小区,由原单位或小区业主代表到公司统一办理。
三、签订合同
热用户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到公司营业部签订《供用热合同》。
四、费用缴纳
l、根据建设部、山东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及《台儿庄区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用户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1月15日前)缴纳采暖费,对超过缴费日期的,每超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2、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3、供热价格根据每年枣庄市人民政府文件执行。
五、供热期用户服务电话:0632-6698678
用户维修电话:0632-6690799(环城河以东)
0632-6690899(环城河以西)
六、供热标准及测温
l、供热温度:《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枣庄市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为-6℃。
2、测温条件及方法:
测温条件
供热期间,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C,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协议另有约定的,执行约定。
★因用户窗户封闭不严、邻居用热户少、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装修等原因影响供热质量,致使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用户自行负责。
测温方法
★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测温,测温时间为8: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七、供热条例禁止行为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2、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3、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4、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私加管道泵、私接水嘴,破坏了原有的水力平衡,如有发现上述违法现象及时举报。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2、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3、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4、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6、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7、其他危害提供热设备安全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供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