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TEZDR-2023-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更多地向中小微企业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E贷”是辖区内商业银行与台儿庄区政府合作,根据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营年限、运营情况、创新情况和纳税申报销售收入等多维数据,筛选出符合办理条件的客户清单,专门用于支持台儿庄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 “园区E贷”贷款对象原则上为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内优质的中小微企业,台儿庄区其他特别优质的中小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企业划型标准。
第四条企业所在行业要符合台儿庄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5大先进制造业,且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 合作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儿庄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三)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20%;
(四)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60个基点。
第六条“园区E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园区E贷”主要采用线上模式,贷款的申请、审批、提款、还款可在线完成。除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夫妻或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夫妻或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合作银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担保。
第八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三章 业务合作各方的职责
第九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客户的经营年限、运营情况、销售情况和内部评价等多维数据,筛选出区内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优质客户清单。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园区E贷”的中小微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确认企业名单和贷款推荐额度,向合作银行出具《台儿庄区“园区E贷”推荐企业名单》(附件1)。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独立做出贷款额度的审贷决策,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园区E贷”产品需经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联合认定。对于同意开办“园区E贷”业务的合作银行,由台儿庄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监督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台儿庄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银行开展“园区E贷”业务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园区E贷”不良贷款本金的80%,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总规模1亿元,首期1000万元,具体由各合作银行进行竞争性申报损失承担比例确定,原则上损失承担比例高的银行优先取得合作权,出现两个及以上银行损失承担比例相同情形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如“园区E贷”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其他违约现象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合作银行要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要在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之前,对违约贷款实施风险控制措施,采取包括不限于取消违约企业评优资格、停发各类奖补资金、暂停各项优惠政策等惩罚性措施。
第十五条 在贷款发生逾期并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儿庄区“园区E贷”推荐企业名单》(附件1);
(二)《台儿庄区“园区E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贷款提款、还款证明;
(四)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在15日内出具风险补偿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在15日内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冲抵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做好贷款追偿工作,对失信企业在评优评先、资金奖补、各类优惠政策等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追偿所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拨付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当单个或整体合作银行年度“园区E贷”不良率超过3%或逾期率超过5%时,应立即中止单个或整体合作银行“园区E贷”业务,待降低不良率或逾期率后再行恢复。对于中止前办理的“园区E贷”业务仍按照本办法规定风险分担比例、申报流程实施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追回已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并监督返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作银行“园区E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园区E贷”运作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完善“园区E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尽职负责等制度,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实施容错纠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办法实施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台儿庄区“园区E贷”推荐企业名单
2.台儿庄区“园区E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台儿庄区“园区E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确认单
4.台儿庄区“园区E贷”业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台儿庄区“园区E贷”推荐企业名单
序号 |
推荐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类型 |
销售收入时间段 |
销售收入(万元) |
推荐贷款额度(万元) |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公章): 联系电话:
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台儿庄区“园区E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申报银行(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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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资金金额(万元) |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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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E贷”不良贷款信息 | ||||
借款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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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起止日期 |
贷款发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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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本金(万元) |
申请补偿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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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情况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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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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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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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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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台儿庄区“园区E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确认单
贷款银行机构名称: | ||
贷款信息 |
贷款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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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贷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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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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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贷款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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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诺损失承担比例 (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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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台儿庄区“园区E贷”业务情况统计表
编号 |
贷款对象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
积分情况(年份) |
积分情况(累计积分) |
贷款发放时间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期限(月) |
贷款利率(%) |
贷款用途 |
授信额度(万元) |
放贷银行 |
抵押担保情况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