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9-09

台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快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补齐短板,突出特色、创新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数量质量双提升、要素创新双驱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农产品加工能力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3年我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35家以上,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全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与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值超过1.35,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规下农产品加工企业转为规上。从2021年起,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除一次性奖励外,继续享受《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枣发〔2020〕6号)第15条的奖励政策。(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从2021年起,对于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在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首次突破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枣发〔2020〕6号)第14条进行奖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及境外首发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枣发〔2020〕6号)第12条进行奖励。(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产业用地需求

4.保障农产品加工业用地需求。区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新编区、镇(街)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在内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农村二三产业的镇(街),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配合)

5.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各镇(街)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6.拓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开发设计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担保贷款新产品,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推进业务办理线上化,逐步减少抵质押和反担保要求,持续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获得感。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区人民银行牵头,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鲁担惠农贷”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的使用。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主的贷款需求,由各镇(街)汇总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到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驻台儿庄办事处 (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驻台儿庄办事处”),省农担公司驻台儿庄办事处协同银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如期还款的项目,区财政全额补贴担保费,贷款企业或贷款企业主在享受省财政贴息政策后,市财政再按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50%给予利息补贴,区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办理。(区财政局、省农担公司驻台儿庄办事处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销售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适用9%税率。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农产品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税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养农业企业家队伍

9.提高农业企业家社会地位。在推荐提名各级企业和农业农村领域、界别符合条件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号等职务和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倾斜,引导做大做强农字号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区委农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企业家队伍和职业经理人学习、考察、培训,按照一定比例向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倾斜。围绕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装备、企业管理、典型模式等,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帮助企业负责人开阔视野,提高现代管理水平。(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定期表彰农业企业家。根据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带动就业等综合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在全区综合表彰大会或区委农村工作会议上表扬不低于2个表现突出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家或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引导全社会形成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浓厚氛围。(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业政策集成

12.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发展线上销售,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惠农资农等政策。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供电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科研创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单位合作,建立研发平台,奖励政策执行《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号)中《关于支持“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第8条。(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共赢。鼓励全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各领域、各行业头部企业牵头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协会或联合会、行业分会,增强我区企业行业话语权,推动各企业融合发展,有效对接,共拓市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将农产品加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加强工作指导,强化部门协调,督促农产品加工业政策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二)强化公共服务。积极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科企对接等活动,开展政策咨询、融资信息、市场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做好规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工作,加强对规上农产品加工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充分发挥信息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企业的行业自律及自我发展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总结各地、各行业的经验做法,推广农产品加工业新业态、新模式。强化宣传引导,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政策执行的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