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0-26

台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台儿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枣庄市台儿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7.7社会动员

8预案管理预评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评估

9责任与奖励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枣庄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枣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枣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挥和部署。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总指挥,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区武装部、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卫健局、文旅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配合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配合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及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发现险情灾情,监测人、村委会、镇(街道)立即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按照程序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协调专业监测机构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支撑体系。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实际拟订并发布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自然资源所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

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2.4.1预警分级

按照有关标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黄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2.4.2预警响应

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要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若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组织区自然部门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区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应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配合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配合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申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宣布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利用其现有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城乡水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务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地质灾害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地质灾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区文旅局协调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防疫、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编造、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区应急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立项、协调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区级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要建立表格,救援队伍要详细注明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职责,应急物资要注明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以及运送方式,确保应急处置时人员、物资及时到位。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区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成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并联系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应用

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引进应用,协调科研技术机构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

7.4宣传与培训

区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接受区政府监督检查。

7.7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预案管理与评估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宣传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评估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评估一次。

9责任与奖励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