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10-20

  台政办字〔201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台儿庄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台儿庄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规范建档立卡操作,根据《关于推进全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担惠农贷”建档立卡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在台儿庄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作、上下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区建档立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林业局、区农机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按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和初审工作。

  各村委会按要求组织好本村经营主体信息的调查摸底、公示以及摸底信息的上报工作。

  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驻枣庄(台儿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建档立卡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及牵头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合作银行协助做好建档立卡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联合办事处完成项目尽调工作,按要求查询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章 组织部署

  第五条 区农业局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林业局、区农机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整理形成全区经营主体大名单。

  第六条 区农业局会同办事处制定并发布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卡编号规则,对经营主体统一编制序号。经营主体序号格式暂定为:镇街序号+村序号+经营主体序号,其中,经营主体序号为四位,其他序号为两位。镇街序号由区农业局确定,村序号由镇街确定,经营主体序号由村委会确定。以后根据上级要求和规定,再增加市序号和区序号。

  第七条 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局、合作银行,组织对区有关部门、各镇街经管站和财政所(以下简称“经管站”)进行建档立卡培训。

  第八条 区农业局负责将摸底任务分解到试点镇街,并向各镇街发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担保贷款告知书》。

  第九条 各镇街组织辖区内各村委负责人及部分经营主体代表召开摸底动员会,宣传“鲁担惠农贷”政策要求和工作内容,配合办事处组织讲解摸底工作方法、流程和要求,明确镇街有关部门和各村职责。

  第十条 各村委会组织召开本村范围内的经营主体会议,部署具体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发放《担保贷款告知书》,帮助填写《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式三联)。

  第三章 摸底建档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对经营主体填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编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情况公示》在本村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公布镇街、办事处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应会同区农业局、镇街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村委会应将审核确认的全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经村委会主任等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授权书报镇街。

  第十三条 各镇街应组织对各村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对各村报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清、情况不全、与掌握情况不符的,应要求村委会补报或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各镇街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5天。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应会同台儿庄区农业局、镇街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各镇街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联存档,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按以下标准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级别初步分类并建档立卡:

  (一)信贷备选类:

  (1)诚信基础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曾经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所致;公示中未收到社会举报或经核查举报信息不实。

  (2)在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符合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

  (3)主营业务突出,并保持稳定。

  (4)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经验。

  (5)有偿还贷款能力。

  (6)有贷款需求,且申请贷款额度符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的有关要求。

  (二)重点培育类:

  诚信基础较好,但生产经营规模、经验等方面还有一些缺陷;暂时无贷款需求,或者贷款需求超出规定范围;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尚未解决。此类客户通过后期不断发展,完善生产发展条件后可进入信贷备选类。

  (三)信用不良类:

  有恶意逃废债务、拖欠税费等信用不良记录;有受到司法处罚、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被举报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 各镇街应将初步分类的经营主体名单分别汇总,形成《**镇(街道)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清单》,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一式三联报区农业局。

  第十七条 区农业局协调有关部门对镇街上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信息审查核实,发现信息失实的,应要求镇街和村委会重新上报。对经审查核实的全部经营主体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台儿庄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清单》,经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办事处,并附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一式三联。区农业局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联存档,并做好全区经营主体信息建档工作。

  第四章 分类建库

  第十八条 办事处根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信息和镇初步分类情况,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级别再分类,编制经营主体信息卡。

  第十九条 办事处将“信贷备选类”经营主体编列《尽调项目登记表》,并会商合作银行确定尽调项目名单,以镇街为单位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各镇街、各村委会和各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尽调工作。

  办事处联合合作银行完成尽调,并形成尽调报告。尽调时,经营主体签署查询征信授权书,合作银行查询其信用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经营主体信用报告打印后送办事处。

  第二十条 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原则为每位经营主体建档。经营主体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信息卡及其说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经营主体信用报告,以及尽调报告资料、历次保后(贷后)报告资料。经营主体档案包括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条件成熟时,电子版可附加相应的录音、录像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应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进行持续跟踪,实时更新镇街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同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区农业局和办事处。合作银行应将经营主体信用报告、尽职调查信息、贷后管理信息与办事处进行共享。办事处应根据以上信息,以及自行尽调信息、保后管理信息等,及时变更全区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级和各镇街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领导。区农业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有关部门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齐心协力抓好建档立卡工作。

  各镇街建档立卡工作,由各镇街经管站联合财政所组织村委会完成。各镇街经管站和财政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对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后续跟踪和指导工作。

  各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组织本村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和信息核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局应制定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定时间表,确保各环节相互衔接、配合流畅,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儿庄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