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儿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04-29

TEZDR—2018—001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台儿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9日


台儿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区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枣政字〔2016〕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当年新增贷款评分(2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量和当年新增贷款增幅进行考核。其中,票据融资、信用证、信托基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依规开展的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民生项目的表外业务增量的50%计入当年新增贷款;通过债转股方式债权置换的按1:1比例进行还原。

  1、当年新增贷款量(2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其中,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2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2、当年新增贷款增幅(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幅。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幅低于3%,此项不得分;贷款余额5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幅低于5%,此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四条 中长期贷款考核(1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量和当年中长期贷款增幅进行考核。对符合中长期条件的表外业务、债转股置换债权等参照新增贷款考核进行计入或还原。

  1、中长期贷款增量(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

  2、中长期贷款增幅(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幅。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五条 存贷比(1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值(保留两位小数)。该项指标第一名1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第六条 改制企业贷款增量(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入全区企业股份改制资源库(含后备)的企业,年末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

  第七条 创新业务开展情况(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部署的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开展情况,按照相关部门考核意见进行打分,如金融扶贫、融资对接平台、“三农”贷款等业务开展情况。未开展创新业务的,此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八条 当年地方税收贡献(10分):当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第九条 核销贡献(1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核销处置金额和处置率进行考核。当年无不良贷款的,此项得满分。

  1、核销金额(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核销处置金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2、不良贷款处置率(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率,不良贷款处置率=当年不良贷款处置额/年初不良贷款余额×100%。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十条 服务网点建设(加减分):当年网点数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2分,每减少1个扣2分。(含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自助银行及在农村地区布设的自助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等)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区金融办日常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金融数据等相关材料。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人民银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区人民银行负责统计第三条至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各项指标考核数据,区财政局负责统计第八条指标考核数据,区金融办负责统计第十一条指标考核数据。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根据以上统计数据,提出考核奖励意见,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奖励资格。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次年4月底前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兑现。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根据考核排名情况确定奖励等次,分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设立台儿庄区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对于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全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提名,授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先进个人称号,设三等功2名、嘉奖5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台儿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台政发〔2012〕16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