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字〔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大国有企业:
《台儿庄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制度》、《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常态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检查的工作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室负责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主动公开范围,及时、准确公开。
第八条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和《枣庄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枣政办发〔2019〕11号)进行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官方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镇(街)、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均在区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信息公开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枣庄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六项制度》(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合并、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合并、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协商、确认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八条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规定的时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认后再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协商确认,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主管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公开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协商确认而未经协商确认直接公开信息的;
3.就信息公开协商确认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商确认意见公开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公开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协商,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协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枣庄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六项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台儿庄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履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机关信息提供部门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明确公开形式,报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按照保密审查要求,对信息提供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等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经保密审查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主管领导对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信息提供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或不予公开处置。
(四)保密审查记录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形式保存备查。
(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区保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和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公开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台儿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其他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应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条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季度检查督导制度,即在每个季度的末月的中旬开始,对本季度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专栏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或抽查,并形成检查通报。
督导检查采取网上采集信息或现场查看相关制度建设、档簿资料管理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或抵制的,依规对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任一情形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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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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