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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5/2023-00179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1-27 发布日期 2023-01-27
发文机关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23〕1 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通  知

台政发〔2023〕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区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中共台儿庄区委、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台儿庄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台儿庄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台儿庄区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台儿庄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台儿庄区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通过对全区各行业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全区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全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化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事件、旅游安全事件、溺水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中毒、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件、生活必需品(含粮油)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1.4 分级对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或者涉及跨区(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1.5 响应分级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及事发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上级层面的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区级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三级响应:由区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区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二级响应:由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3)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本层级应急指挥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4)各镇(街道)政府、区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2.1.1 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1.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2.1.3 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依据同级党委、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1.4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由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5 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

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可与相邻相近的区(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2.2.1 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2.2 现场工作方案

为提升现场处置的有效性、针对性,各街道办事处、区委有关部门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2.3 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制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镇街等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3.2区级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和区应急管理综合性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全区应急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并组织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3)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镇街及全区各部门、单位等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4)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统筹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镇街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7)负责组织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负责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9)负责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3区级工作机构

3.3.1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若干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为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类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社会安全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负责同志组成,具体组成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3.3.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3.3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承担相应职责,须服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所在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领域、本辖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预案(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业务部门的部门预案等)的有关规定,承担本系统领域、本辖区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

3.3.4 临时应急指挥部

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由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先期处置的同时,可根据职责分工,由区分管负责同志、突发事件处置区级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应急委指定人员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该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3.3.5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区应急委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的区(市)联合应对突发事件,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参与处置的区(市)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4镇街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明确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可参照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

3.5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都要设立由本级党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到现场的区级领导同志、牵头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他到现场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事发镇街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现场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应急救援(处置)、交通应急、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宣传舆情、人员疏散安置、技术专家、涉外涉港澳台侨、特种应急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在专项预案中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现场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或事件发展,为应急救援或处置提供决策支持;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3)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或抢险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4)交通应急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运输车辆。

(5)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6)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度所需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负责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生活等保障。

(7)治安维护组: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查验、验证等工作;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8)善后处置组:负责受灾、受害或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9)宣传舆情组:负责指导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人员疏散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1)技术专家组:负责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12)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3)特种应急组: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3.6专家组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各级党委、政府等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4)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1)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相关镇街接报后,负责先后向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办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跨功能区、街道的突发事件,相关功能区、街道均应及时报告。

(4)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后向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党政办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

(5)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负责先后向本指挥部、区党政办值班室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

(6)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负责向区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

(7)区委值班室接报后,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区委有关领导、市委总值班室报告。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发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及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种类和级别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台儿庄区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台儿庄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台儿庄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均需报告。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3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3.4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它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3.5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应急组织机构、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

(2)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需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区政府办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区分管本行业的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

(3)市级及以上驻区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等)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前,应先向区政府办通报情况;若事态紧急,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的,应同时向区政府办通报情况。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区统战(区台办、区侨办)、区公安和区外事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3)事发地镇街调动、引导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跨区(市)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分别提请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须及时上交指挥权,并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区委值班室或区政府值班室。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3 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调查污染物来源及种类,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交通管制、警戒区域及危险场所;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⑮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它障碍物等;

⑯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3)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现场信息、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并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未经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由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新闻宣传、统战、外事服务等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相应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组织对外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内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4.6 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区控制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区应急委主任同意,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4.7 区域合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4.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5 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区政府统筹指导、镇(街道)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能源、城市管理、铁路、通信、供电等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国家、省、市有关方面提出请求。

4.5.3社会救助

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4.5.4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 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人防、能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财力支持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1)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区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等装备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5.4科技支撑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镇街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灾情防疫,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5.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5.8避难场所

区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保障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9通信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组织损毁通信设施进行抢修,鼓励政府在重点行业领域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其他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能源、城市管理、气象、水文、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油、暖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供给,负责提供地理、地质信息保障,开展空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情、水文信息保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等。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4)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安全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4)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和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涉及需要与区委和所在地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区单位,以及区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与其联合应急处置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备案,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 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全部完成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台应急委发〔2020〕1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