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5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日期 | 2017-04-01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政字〔2017〕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台儿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的通知
台政字〔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开发区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区域范围为省政府(鲁政字〔2006〕71号)核准的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具体为:东至运河大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文化路,核定面积4平方公里。若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调整,管理范围随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明确工作原则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要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统筹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科学引导、因地制宜,严禁高能耗和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项目入驻,努力实现开发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通知要求。
三、规范审批程序和建设管理
(一)实行项目预审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发改、商务、经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住建、城管、供电、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是否符合开发区要求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条件;审核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含建筑整体效果图和平面布置图、单体建筑设计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图等方案,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方案,合理布局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仓库区、原料存放区等;审核项目建设资本金证明;审核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二)依法履行手续。对通过预审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备案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步选址并通知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分别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履行基本建设手续。
(三)依法组织建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杆)线,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专业规划,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各类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内容。
(四)规范使用管理。开发区内项目买受、项目转让等二次招商行为视为项目新入住园区,实行项目预审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及建设规划,未经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厂房、建筑物的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为开发区内企业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注册等手续的同时,要将企业情况书面报告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四、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即为违法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对利用违法建筑或改变建筑用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证照,已办理证照的必须依法吊销。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文件文字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台儿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07500281号-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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