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48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17〕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
控制指标的通知
台政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区政府确定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在全区范围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以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大力夯实基层基础,突出抓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责任事故的镇(街)、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行业按第一条执行);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
五、年度内两次受到区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六、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的;
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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