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260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日期 | 2019-02-22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19〕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台政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区政府确定2019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大力夯实基层基础,突出抓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行业按第一条执行);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
五、年度内两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六、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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