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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5/2022-12595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5-17
发文机关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字〔2018〕39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政字〔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

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7〕17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17〕5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直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今后,除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区直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区国资局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区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监管方式

实行区国资局统一监管和区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一般经营性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划转区国资局统一监管。对已纳入区国资局监管的企业,理顺管理关系。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给区国资局(代区政府)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移交区国资局管理。其他凡有净资产、能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按资产额度标准整体划转区国资局或所属其他相关企业监管。公司制改革、改制、划转后企业负责人管理、党建、纪检及组织人事关系,除区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由区国资局提出移交、管理方案,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授权部门监管。文化类企业,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按现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区供销联社、区商业总公司、区物资集团公司、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区政府分别授权上述单位管理。

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区属企业和经济实体,暂不划转区国资局管理,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待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后,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区政府召开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正式启动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二)尽职调查、提出实施计划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区国资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区直单位所属企业进一步核实情况,区国资局聘请中介机构对列入尽职调查范围的区属企业分批开展尽职调查,组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工作,摸清企业资产状况、经营和人员等情况,并逐个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研究提出推进改革重组、划转国有产权的实施计划并有序推进。

(三)改革重组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分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深化改革重组,逐个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和方案;其中,重要区属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须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产权划转后,移交工作彻底完成前,企业负责人管理、党建、纪检及组织人事关系,仍按原管理体制管理。

尽职调查工作与改革重组工作压茬推进。区国资局负责协调有关区直单位、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涉及移交企业的有关区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区政府批准的方案按程序办理,区国资局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结束,工作中要注意分析和总结经验,工作完成后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区国资局要认真组织做好尽职调查、改革重组、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区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推进中,区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原主管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支持。凡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区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上级相关改革重组政策,市场监管、税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对区属企业长期使用的区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区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四)平稳有序推进。区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负责人管理、党建、纪检及组织人事关系移交工作,除区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区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区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区国资局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区直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区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要求实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