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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5/2022-1259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8-04-27
发文机关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字〔2018〕27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政字〔201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解决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区住建局负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指导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负责对乡村建设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区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监督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各镇(街)要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建设,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信息员,了解掌握乡村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住宅工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各镇(街)要配备乡村建设工程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辖区限额上、下乡村工程信息的汇总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辖区内开工建设信息上报区住建局。

二、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区住建局要建立乡村建设工程监管巡查机制,定期对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督导,限额以上工程由区住建局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制度。一是对在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逐项排查,建立台帐。做好限额以下工程的跟踪服务,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关键工序做到安全巡查指导到位。对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各村(居)信息员要及时报送至各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并由其及时报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对乡村老旧房屋和危房安全情况进行逐村逐户走访排查,建立台帐。指导产权人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监督责任单位(个人)当场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应急监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个人),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各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办公室及时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乡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区住建局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三)各镇(街)对限额以下工程要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要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管理和服务,并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