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258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成文日期 | 2017-04-02 | 发布日期 | 2017-04-02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划定全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我区的森林防火期。
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除区政府批准的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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