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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5/2022-1257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机关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16〕10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

台政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四)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安全监管职责

(一)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投入;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区经济社会总体布局;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督促副区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职责

1、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工作部署,协助区长抓好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3、督促各镇街、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4、受区长委托,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部署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6、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状况或受区长委托,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7、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副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区长、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所分管的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

3、安排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5、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情况,参与或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共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的中心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接受区政府安委会的监督和考核;

3、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6、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具体职责

1、区政府安委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区政府安委会作为区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3)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5)督促检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6)根据区政府安排,向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2、区安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4)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区发改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台儿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区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区经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2)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5)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6)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7)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

6、区中小企业局(民经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7、区煤炭工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2)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管。

8、区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4)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9、区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10、区公安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7)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11、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12、区人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3)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5)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

(6)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7)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13、区国土资源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从事测绘、地质勘查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3)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14、区住建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公用运营企业(含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15、区规划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6、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4)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监管。

17、驻台港航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港口安全隐患治理,做好船闸安全管理。

18、区港航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 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市场和各港口的行业管理。

19、区水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2)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3)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0、区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农业、农业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等农村应用的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工程建设及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经营、供户管道输送和使用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鼠药、肥料、食用菌种生产经营、使用和农用膜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21、区农民就业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来料加工等农民就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区农机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农业机械违法载客等行为。

23、区畜牧水产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草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场防火工作。

24、区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2)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5、区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拍卖、典当、租赁、报废汽车拆解、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6、区文广新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5)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7、区卫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血液中心、疾控中心等)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负责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7)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8)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9)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8、区环保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2)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5)负责环境检测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7)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29、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全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0、区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2)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3)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1、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2)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3)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4)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5)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32、区旅服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 依法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等)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 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33、区人防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34、区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35、区地震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地震安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指导监督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系统、能源供给系统、情报通讯系统、大型医疗系统)、重大工程、大型企业和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工程及设施抗震设防安全工作。

36、区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监管;

(2)对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活动过程采取科学稳妥的安全防范措施。

37、区监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违纪案件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监督落实。

38、区总工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3)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39、区食药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药品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市场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40、区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直属的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福利企业、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

(3)负责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41、区审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区有关部门及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监察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42、区公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国道、省道公路路政、养护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43、区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2)依法承办区政府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44、区政府应急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区政府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领导、市政府值班室报告重大应急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3)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45、区供销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46、其他职责:

(1)本意见未涉及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区政府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的项目(工程)承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

(3)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细化监管职责。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做到上下衔接,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全覆盖、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职责履行。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加大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级目标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破控制指标和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