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255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4-02-18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1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意见
台政发〔20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是强化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每年年初与所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召集分管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集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二)督促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信息或通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存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程跟踪监督;(四)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五)完善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事故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事故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实施,严格考核奖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研究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将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安委会要对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要对所属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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