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518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17〕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台儿庄区河道、水库和水闸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室字〔2017〕30号)精神,按照省水利厅等十厅局《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鲁水管字〔2017〕15号)要求,为做好我区河道、水库及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河道、水库、水闸的综合效益,依据有关水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划定河道、水库、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纳入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河道:韩庄运河、伊家河、峄城大沙河、大沙河分洪道、陶沟河、新沟河、王场新河、小新河、龙河、引龙河、于沟河、北洛截水沟、四支沟等13条河道。
2.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按河道堤防背水坡(外堤)脚起5米以内区域划定。(注:韩庄运河、伊家河河道堤防宽堤段管理范围分别为内堤肩向堤防背水坡31米、26米之内水域、滩地、堤防。)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4.河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质条件等,结合我区河道实际,河道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0米。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
(2)在堤身上垦植;
(3)建设影响河道堤防运行和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其他影响河道堤防运行和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5)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河道堤防运行和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
二、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库:张山子镇尤窝子水库、泥沟镇佟庄水库。
2.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8号令《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水型水库管理办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配套设施;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水库大坝外坡脚外延伸30米区域,水库坝端外延伸30米区域。
4.水库保护范围的划定:水库按大坝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70米划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1)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4)在坝体、溢洪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植、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纳入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闸:大(2)型(过闸流量1000m3/s-5000m3/s)的万年闸、台儿庄节制闸,中型(过闸流量100m3/s-1000m3/s)的刘庄闸、马庄闸、贾口闸、红旗闸、大泛口闸、前石佛寺闸,小(1)型(过闸流量20m3/s-100m3/s)的姚楼闸、季庄闸、马庄渠尾闸、贾口东面闸、贾口西面闸等13座水闸。
2.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3.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大(2)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3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内区域;
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内区域;
小(1)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内区域。
4.禁止在水闸周边进行如下行为:
(1)在水闸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植、倾倒垃圾,在水闸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等;
(2)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3)向水域内排放超标污水;
(4)损坏水闸观测设施,水文、水情通讯设备,配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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