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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5-2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0〕7号 有效性 失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台儿庄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枣庄市台儿庄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台儿庄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产业优化,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并结合台儿庄实际,设立枣庄市台儿庄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运作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发挥引导基金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根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枣庄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安排区财政局、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指定台儿庄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具体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主要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如下要求:

(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性参股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等共同发起或增资参股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也可视情况对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煤炭、纺织、水泥、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休闲养生、文化旅游、信息消费、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对外开放项目。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并购重组项目。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产业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并授权区国资公司具体管理。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由区长任理事长,常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理事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审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街)镇长(主任),其中各镇(街)镇长(主任)不参与项目表决。基金理事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得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汇总、管理各主管部门项目库。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评审,为基金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部分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委托区国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区国资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协议安排或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五)运用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项目库信息,及时更新引导基金项目库信息系统,为子基金提供最新、最及时的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大情况;

(七)区国资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区国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区政府、基金理事会及其管理办公室、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区国资公司应将引导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分户储存,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由财政部门参照同行业水平另行确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由基金理事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或上级财政拨付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年初国有资本预算安排投入资金: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枣庄市台儿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创客空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由财政部门、各投资主体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区国资公司,根据授权区国资公司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由区财政局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并由区国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专户,专账核算,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和收益的回收。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在台儿庄区有分支机构,能够为基金运作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局、区国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现象时应随时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公司报告。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具体包括子基金发起人、直投项目的被投资人等)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受理: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责成区国资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调查报告;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扶持方案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四)决策: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由区国资公司按基金理事会决定通过的方案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投资形式,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即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区重点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拟设立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优先选择在台儿庄区注册或设立子公司并纳税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2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且具备已完成拟投资项目的准备工作,其中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至少主导过5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基金管理机构不要求超额收益分成的,对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超额收益分成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且最少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累计管理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或管理单只基金超过10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

(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新设参股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台儿庄区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台儿庄区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

(二)投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原则上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含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参股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原则上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含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最多的合伙人;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五)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为台儿庄区境内注册企业,投资其他地区企业项目的,应有利于台儿庄区招商引资或项目落地,且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参股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0%;

(六)除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在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七)参股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八)参股子基金应制定合理的存续期限,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5-7年,经投资人同意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参股子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九)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十)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5年不得有在银行发生欠款欠息或逃废银行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参股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

(三)参股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当参股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区国资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为5—7年,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一般建议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委托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做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80%资金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以适当时机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台儿庄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引导基金退出时产生亏损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确认,报理事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子基金的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二)子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子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主发起人无条件配合:

(一)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不干预子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应通过子基金发起人协议、合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基金决策,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身资金总额的20%。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以出资额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法律规定承担亏损。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理事会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纪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三)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企业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四)基金理事会决策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发现子基金的使用偏离政策导向或有违法违规现象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九章 激励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采用管理费、利润分成等多种方式。

(一)对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等风险较高的项目,适当提高让利幅度;对投资风险小、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领域,或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适当降低让利幅度或同股同权同利;

(二)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三)子基金设立后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约定投资水平的,引导基金可将当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

(四)鼓励基金出资人或被投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投资开始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按照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减半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以市场价转让或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议体系。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国资公司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基金管理办公室、参股子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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