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2759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成文日期 | 2020-03-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十分严重的行业。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生活服务以及批发零售、展览、电影放映等行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尽快恢复经营、渡过难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5.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本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6.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
7.按最低标准缴存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依据鲁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区、镇(街)两级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9.疫情期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10.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电”等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我区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负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乡水务局、国网枣庄供电公司台儿庄客服中心,各镇街)
11.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即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枣庄供电公司台儿庄客服中心,各镇街)
1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14.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区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相关部门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区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民银行)
16.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各镇街、有关部门要主动梳理有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名单,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分别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民银行、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相关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民银行、各保险机构)
18.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本意见所指的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深挖发展潜力,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积极复工开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指导服务,引导企业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发展业态,化危为机,共克时艰,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快速发展。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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