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2758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9〕12号 有效性 失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台儿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台儿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9〕1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倡树文明新风为目标,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的原则,采取宣传动员、秩序维护、禁放看护、教育处罚等工作措施,通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现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全面整改,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安全隐患和烟花爆竹乱燃乱放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BRT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十)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以上所列场所,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以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地点以外,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东顺路,南至运河北岸路,西至广进路,北至长安路范围内。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由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职责分工

(一)运河街道、邳庄镇、马兰屯镇:动员辖区广大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按照“镇(街)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在禁放区内逐社区、逐村组、逐户发放禁放倡议书,签订禁放承诺书;逐社区、逐村成立禁放巡查工作队,经常开展巡查,对辖区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婚丧嫁娶、建筑开工、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商户和家庭要及时上门宣传、告知,有效引导、劝阻相关燃放行为,倡导以电子鞭炮或以鼓乐演奏、文艺表演等形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委政法委:负责将禁放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并督促落实。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级各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播报禁放规定,建立长效禁放宣传机制;督促、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禁放工作,提高群众对禁放相关规定的知晓率、认同感和支持度。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安排部署巡逻警力,开展查禁处置工作;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清查收缴违禁烟花爆竹产品;督促相关内部单位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禁放告知牌的设置和禁放宣传资料的发放;督促禁放区域内现有经营销售点转移至禁放区域外,会同公安、镇(街)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星级酒店、旅行社等区域内禁放工作,组织开展禁放宣传活动。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个体商户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

(八)区民政局:负责城区纸扎花圈、丧葬品销售点禁止燃放的宣传和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住建、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丧葬活动中违禁燃放行为。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开展相关禁放工作,对禁放区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上报环境评测数据。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管理城区内区级以上建筑项目开工、封顶等庆典活动禁放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地、施工企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严格执行禁放规定;与物业企业签订禁放责任书,抓好责任落实。

(十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督促城区各商业场所、餐饮酒店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

(十二)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督促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放专题教育活动,建立承诺责任制度,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放宣传单,教育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禁放工作。

(十三)区供销联社: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门店实施行业监督和安全管理,按要求将城区内销售点向城区外转移。

(十四)区卫健局:负责做好禁放区内医院、连锁药店、诊所等公共卫生场所禁放工作,签订禁放责任书,督促落实禁放工作。

(十五)区审批服务局:对经营范围在城区禁放区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审批。

(十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主干道巡查工作,对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燃放行为进行警告和处罚。

禁放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在建小区的开发企业及各小区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主动担责,切实履职,统筹抓好本单位禁放工作,确保在禁放区域内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各级要组织召开禁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禁放禁售通告、标语、横幅印制、悬挂、张贴到位,集中开展宣传教育,禁放区域内,有关镇(街)要上门入户逐一发放禁放倡议书,签订禁放承诺书。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禁放系列宣传,形成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利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放规定,教育单位干部职工遵守禁放规定,引导市民自觉禁止燃放。区公安分局要组织警力开展禁放宣传,张贴宣传通告,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燃放违规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抽调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住建、应急、供销等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联合执法,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燃放、销售行为及时查处、及时曝光。区禁放办负责制定奖惩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各有关单位按照禁放工作职责扎实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和自查自改工作。

(三)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3月起2024年12月)。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着力在长效管控上下功夫,结合日常监管,堵住燃放源头,巩固工作成效,坚决防止违规燃放行为出现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刘洪鹏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鹏翔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运河街道、邳庄镇、马兰屯镇、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健局、区审批服务局、区供销联社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禁放办),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戚成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大队长张天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禁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禁放工作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广泛深入宣传。要保持对禁放工作的持久性和长期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要通过电视、网络、短信、微信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禁放的有关规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健全完善情况通报、线索转递、联合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区禁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区禁放办报送宣传教育、日常管控、集中整治、检查处罚和创新做法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严格督导检查。区禁放办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禁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落实效果,推动禁放措施和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对工作措施不力、推动缓慢、效果不佳、失职渎职,影响到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将从严从重进行问责,确保禁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区禁放办(联系人:张天银,联系电话:6705080,6705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