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274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18-11-16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29号 有效性 失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巡查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台儿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巡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台儿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台政发〔2016〕17号)、《台儿庄区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台政办发〔2017〕24号)、《台儿庄区2017年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及监管工作责任分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为《台儿庄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台政办发〔2017〕14号)所划定的畜禽禁止养殖区域。本制度所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即: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本制度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即:50头<生猪出栏<500头,5头<奶牛存栏<100头,10头<肉牛出栏<100头,500只<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出栏<50000只,300只<兔出栏<3000只。

第三条 本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常态巡查,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巡查与联合执法制度,防止禁养区养殖反弹,实现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常态巡查、宣传教育、调查核实、清理拆除、建章立制等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为区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查处禁养区非法规模养殖场(户)环境违法行为,受理、处理禁养区畜禽非法规模养殖场(户)污染、破坏生态事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场(户)关停取缔和污染防治工作。查实的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所在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明确的环保监管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督导禁养区非法养殖场拆后消毒灭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行为,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场(户)关停取缔污染防治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区畜禽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对禁养区非法养殖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或养殖用地非法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推广、指导镇(街)使用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林业局:为畜禽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对禁养区非法养殖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属禁养区的)内非法养殖的巡查、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水务局:为畜禽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水库、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禁养区养殖场的巡查、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禁养区养殖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依职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执法调查,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属地镇(街)对城区背街小巷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镇(街)开展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文书进行法律审查,为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现场及交通秩序;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群体阻拦、扰乱、破坏整治工作进程,以及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虚假防治负面信息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区信访局:负责因禁养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发的信访事件的交办、转送;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建立以镇(街)为主体,区级、镇(街)、村(居)三级巡查联动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综合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着力构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镇(街)每个月对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禁养区复养场户进行依法强制处理,并报环保、畜牧、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据职权开展执法。区环保局、区畜牧水产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回头看”,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情况随机抽查,特别是涉及信访、督察举报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