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2706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16-11-05 发布日期 2016-11-0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字〔2016〕36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字〔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台儿庄区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台儿庄区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办矿水平,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和各项标准的全面提升,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6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打非治违”和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评级为抓手,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依法整治。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综合整治,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市级标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得到有效提升,落后产能实现有序淘汰。

(一)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以下简称“五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矿山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逐步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应当稳定达到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临近居民区环境噪声满足环境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提出的生态保护对策与措施,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符合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率100%。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共伴生矿产及一些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利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改善和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重点老空区开展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五)行业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先进适用的工艺和技术在企业生产、管理、运营各环节得到广泛推广利用,数字化矿山建设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得到全面推广,创新科技、高效管理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得到全面禁止和淘汰。多年亏损、盈利无望的困难企业全面有序退出市场。全行业综合成本不断降低,质量效益不断提高。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开采工艺装备、人员资质、质量效益、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方面,全面查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对非法矿山企业和违规矿山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市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巡查,严厉打击向废弃矿井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因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关闭矿山的闭坑地质报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把好矿山建设项目准入关。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好审批关口,严格执行项目准入规定,从源头控制新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任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环保影响评价、安全条件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和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环保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按照全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级指标(详见附件2-6),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四评级”。单项评级和综合评级分别对矿山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管理等台账,依法规范监管。

停产矿山暂不纳入“四评级”范围。恢复生产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再开展“四评级”活动。

(四)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监督矿山企业逐条逐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切实加强技术管理。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矿山专业人员。

3.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矿山企业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加快实施矿山企业科技强安。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按规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提升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支持中小矿山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5.强化矿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着力抓好矿山企业通风防火、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

6.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智能化水平。加快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三个体系一个平台”,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双重”防控和省、市、区、矿山企业“三个体系”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的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7.持续推进“五化”建设。在大型矿山,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自动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自动化减人;在中型矿山,以掘进、采矿、运输等环节机械化建设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实现机械化换人;在小型矿山,以规模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重点的标准化建设。

8.加大采空区和水害隐患治理。矿山企业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及周边老空区及其地质构造、含水层、积水等详细情况,凡存在水害隐患的,要采取疏干、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9.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应不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五)深化矿山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矿山排放废水的受纳水体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运行管理、废气废水的监测处理、地下水的监测监控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六)搞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矿山企业应健全完善地测机构,配备地质、采矿等专业人员。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开采信息公示,要如实反映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标准,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水平。

(七)积极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要认真履行采空区治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要全面摸清底数,逐一编制治理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治理。

(八)全面提升质量效益。按照“规模化开采、绿色环保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大力推广数字化矿山建设,用先进技术保证矿山安全、质量和效益的综合提升。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企业强制退出。

三、实施步骤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利用3年左右时间,分4个阶段实施,各阶段要突出重点,压茬进行,交叉开展,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效果。“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改要贯穿全过程,“打非治违”要与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措施,依法查处,查必见效。评级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分批次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级结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排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2016年11 -12月)。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排查摸底,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从速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

(二)综合评级并限期整改阶段(2017年1-12月)。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企业“评级”,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评级”档案。2017年8月底前,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册”,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与完善阶段(2018年1-6月)。2018年6月底前,区政府完成对矿山企业“四评级”的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矿山转型办。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12月)。2018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消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提高矿山企业总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质量效益水平。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区矿山转型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全区统一部署、各镇(街)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区政府建立由分管区长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出台配套规章。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矿山。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就地转产。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点矿山企业隐患整改、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优先重点安排受采空区威胁的村庄;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采空区的治理作为重点。同时,要用好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采空区的治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区矿山转型办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挂牌督办;对隐瞒不报和不查隐患、不整改落实的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严肃追责。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广大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