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15796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3〕9号 有效性 有效

TEZDR-2023-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
20239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园区E”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更多地向中小微企业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E是辖区内商业银行与台儿庄区政府合作,根据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营年限、运营情况、创新情况和纳税申报销售收入等多维数据,筛选出符合办理条件的客户清单,专门用于支持台儿庄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 园区E”贷款对象原则上为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内优质中小微企业,台儿庄区其他特别优质的中小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企业划型标准。

第四条企业所在行业要符合台儿庄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5大先进制造业且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

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 合作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台儿庄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银行经营状况良好,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20%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60个基点。

第六条园区E”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园区E”主要采用线上模式,贷款的申请、审批、提款、还款可在线完成。除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夫妻或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夫妻或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合作银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担保。

第八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三章 业务合作各方的职责

第九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客户的经营年限、运营情况、销售情况和内部评价等多维数据,筛选出区内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优质客户清单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园区E”的中小微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确认企业名单和贷款推荐额度,向合作银行出具《台儿庄区“园区E”推荐企业名单》(附件1)。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独立做出贷款额度的审贷决策,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园区E”产品需经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联合认定。对于同意开办“园区E”业务的合作银行,由台儿庄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监督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台儿庄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银行开展“园区E”业务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园区E贷”不良贷款本金的80%,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总规模1亿元,首期1000万元,具体由各合作银行进行竞争性申报损失承担比例确定,原则上损失承担比例高的银行优先取得合作权,出现两个及以上银行损失承担比例相同情形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如“园区E”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其他违约现象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合作银行要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要在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之前,对违约贷款实施风险控制措施,采取包括不限于取消违约企业评优资格、停发各类奖补资金、暂停各项优惠政策等惩罚性措施。

第十五条 在贷款发生逾期并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台儿庄区“园区E”推荐企业名单》(附件1);

)《台儿庄区园区E”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贷款提款、还款证明;

)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的证明材料;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财政局15日内出具风险补偿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局15日内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冲抵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做好贷款追偿工作,对失信企业在评优评先、资金奖补、各类优惠政策等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追偿所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拨付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当单个或整体合作银行年度“园区E”不良率超过3%或逾期率超过5%时,应立即中止单个或整体合作银行“园区E”业务,待降低不良率或逾期率后再行恢复。对于中止前办理的“园区E”业务仍按照本办法规定风险分担比例、申报流程实施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追回已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并监督返还。

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作银行“园区E”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园区E”运作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完善园区E”业务开展过程中尽职负责等制度,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实施容错纠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0251129日。期间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办法实施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台儿庄区园区E”推荐企业名单

2.台儿庄区“园区E”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台儿庄区“园区E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确认单

4.台儿庄区“园区E”业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台儿庄区“园区E”推荐企业名单


序号

推荐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销售收入时间段

销售收入(万元)

推荐贷款额度(万元)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公章): 联系电话:

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台儿庄区“园区E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申报银行(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补偿资金金额(万元)


申报日期


“园区E贷”不良贷款信息

借款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贷款起止日期


贷款发放金额(万元)


不良贷款本金(万元)


申请补偿金额(万元)


不良贷款情况摘要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台儿庄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台儿庄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符合《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同意给予(申报银行)“园区E贷”风险补偿 万元。




台儿庄区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台儿庄区“园区E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确认单


贷款银行机构名称:

贷款信息

贷款企业名称


拟贷款金额(万元)


拟贷款利率(%


拟贷款期限(月)


银行承诺损失承担比例

(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


银行机构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台儿庄区“园区E贷”业务情况统计表



编号

贷款对象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积分情况(年份)

积分情况(累计积分)

贷款发放时间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月)

贷款利率(%

贷款用途

授信额度(万元)

放贷银行

抵押担保情况

备注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园区e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此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