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635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毒鱼;渔具;电鱼;水域;网具;管理机关;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渔业资源;情节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TEZDR-2017-0010003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适应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7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销售毒鱼、炸鱼物品和电捕工具。对非法制造、销售毒鱼、炸鱼物品和电捕工具的,由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向所辖水域投放有毒药物和有毒药饵对投放有毒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 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在辖区内水域无证网箱养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在城区内水域利用各种网具(撒网、拉网、丝网、地龙等)、船只进行捕鱼。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具和船只。
六、凡从事捕鱼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渔政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拒绝和逃避检查的要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寻衅报复、殴打、妨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632-6699806。
八、凡从事非法捕鱼的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主动向渔政、公安机关交出毒鱼、炸鱼、电鱼的物品及渔获物,并积极揭发其他违法人员。对那些无视法律继续从事违法捕鱼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文件文字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鱼行为的通告.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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