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3-049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2-20 | 发布日期 | 2022-12-20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管理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震领发〔202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震领发〔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台儿庄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儿庄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20日
台儿庄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保障本区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地震工作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局、区供电中心、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武警台儿庄中队、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组织、派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提出启动Ⅲ级应急级响应的建议;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文电等,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组及其职责
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应急、武警、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卫健、气象、通信、煤矿、非煤矿山、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按照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结合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1.3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
(3) 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队伍,修复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灾区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的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省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辖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区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的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区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区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配合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开展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城乡水务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公司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救助、募捐活动。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待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结合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特殊情况下,视灾情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部门,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3.2.3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武装部和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桥梁、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上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省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地震灾区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组织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区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城乡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烈度评定。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3)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所在镇(街)政府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所在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镇(街)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所在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3.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烈度评定。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3.3.4 镇(街)应急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以及镇(街)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避难场所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区(市)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与省、市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境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支援。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M≥1.5级矿震,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矿震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政府。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当责成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
5.3 地震谣传、误传处置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邻区地震应急
与本区相邻的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本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对灾区实施支援。
6.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 置人员 |
地震 烈度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含)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
6.0级≤M<7.0级 |
Ⅱ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级≤M<6.0级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级≤M<5.0级 |
Ⅳ级响应 |
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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