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3-049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4-26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管理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应急发〔2023〕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应急发〔2023〕12号
局属各科室(单位):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应对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科学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实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破坏性地震、防汛抗旱、台风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负责、有效应对。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台儿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相关专项预案、《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牵头或参与、协调处置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各有关科级领导干部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工作组,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
(2)按职能分工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相关专家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参与救援;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负责向区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为局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提供服务保障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负责接收事故报告;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负责做好指挥枢纽作用,加强值班力量,持续调度了解掌握灾害最新信息,随时向局领导报告最新情况;负责主动联络局内各有关科室及有关各方,协调救援工作;负责调动、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衔接军分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基础科、危化科、矿山科、防汛抗旱科、综合减灾地震地质科、火灾防治管理科、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负责提供事故、灾害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基本数据与信息;负责做好事故、灾害综合分析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决策建议,按指令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专业指导;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4)综合协调科:负责联系、协调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会同有关科室起草并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安全生产类紧急电报、通知,配合筹备安全生产类紧急会议材料等;做好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规、政策支持;负责牵头做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所需法规资料信息;做好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与区委宣传部及主要新闻媒体联系;统筹协调局有关科室开展新闻报道、事故信息发布和社会舆情跟踪处置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及媒体沟通协调,把握舆论导向主动权;做好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负责应急物资调配,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负责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现场工作组是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1)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应急专家、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的协调调度建议;
(3)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4)承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统筹自然资源、城乡水务、水文、气象、地震等监测信息,应急管理系统的危化品、非煤矿山监测信息和雪亮工程、大数据中心的监控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原则,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实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监测信息共享和互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判。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接报
局值班室接到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科室。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局属各相关科室按照监管行业,迅速将预报预警信息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传达到相关部门、本系统基层单位、本辖区内直接监管的企业及有关救援队伍,立即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及时跟踪、调度相关单位和企业防范应对工作情况。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优化完善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协同汇聚气象、城乡水务、水文、雪亮工程、大数据中心等监测数据,利用广播电视台、通讯运营公司等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明确预警范围、预警类别、防范措施等,建立防汛灾害预警“叫应”机制,提高信息覆盖率和播放频度,解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措施
有关科室根据规定,细化突发事件预警响应措施,做好预警信息与预警响应启动的衔接。预警信息发布后,值班人员及有关科室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制度,每天至少一位局领导带班,局所属科室、单位人员轮番值班。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根据信息类别做好与局有关科室、区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三)通知应急队伍、专家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相关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四)调集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主体
局值班室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调度、上报、传达、记录等工作。
4.2信息报告标准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敏感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旦收到相关信息,应立即向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调度情况,经核实构成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按程序上报,未构成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按照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发生时伤亡人数达不到上报标准但容易演化升级的事件;
(三)性质严重的事件。主要指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敏感时间主要是指“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间,敏感地点主要指旅游景区、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院、车站、机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敏感人员主要是指外国(境外)人、军人、妇女、儿童等;
(五)发生在重点区域的事件。重点区域主要是指跨地区交界处、重点防火区、重点防洪部位、人口密集区等;
(六)涉及局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热点舆情事件;
(七)其他紧急敏感事件。
4.3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准确,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信息来源;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件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等基本情况;
(四)事件的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五)事件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灾害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及初步估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事件的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信息报告时限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电话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接报后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按主要领导指示,2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并记录接话人、报告时间等。30分钟内电话或通过应急管理值班值守系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值班室)上报,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
4.5信息处理流程
4.5.1信息接收
以传真、邮件等方式接收的报送的信息,应先在《应急值守记录簿》中登记后再进行处理,留存不报的信息也应登记备查。对于电话接收的突发事件信息,也要做好记录,需报书面信息的应要求其尽快报送。
4.5.2信息报送
1、一般突发事件
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人员要立即进行登记并提出拟报送范围,由带班领导审定。根据带班领导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有关领导,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并发送局有关科室。
对于敏感时期、敏感地区、高危行业(化工、油气管道、煤矿等)及影响范围较大、正在救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参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级别进行信息办理。
2、较大突发事件
(1)电话报告。接到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敏感信息后,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带班领导,10分钟内将简要情况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告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按局主要领导指示,按时限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书面报告。起草突发事件信息,内容以各有关单位提供的内容为准,尽量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对突发事件定性的文字表述措辞要谨慎,对于报送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应联合相关业务科室共同起草。对于视情需通报有关部门和镇(街)的也要在信息中注明。若存在尚未明确或不清楚的信息要素,要注明“正在核实中”并尽快联系相关单位核实续报。
突发事件信息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按时限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
(3)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发送局内有关科室(单位)。
(4)及时续报。做好突发事件续报工作,确保信息连续性,持续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通过事发地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单位、新闻媒体等多渠道了解事件信息,特别要与现场有关负责人直接联系,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事态进展信息。
接到有关单位续报后,若续报中伤亡人数、事件定性、事件等级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要立即按程序续报。续报信息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终报信息。
(5)做好核报。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值班人员要立即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
(6)现场工作组传回现场处置情况后,要起草现场处置工作信息,经带班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
(7)接到区领导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后,要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并将指示批示内容传送前方处置工作组、局有关科室、事发地镇(街),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1)立即将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报告全体局领导,同时迅速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并记录接电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2)值班室与相关科室汇总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置情况,起草突发事件信息,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
(3)将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并立即赶赴现场。
(4)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后,要立即报告全体局领导,并将指示批示内容传送前方处置工作组、局内有关科室、事发地镇(街),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
(5)接到区委、区政府领导赴现场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并迅速办理有关事项。
(6)及时续报。做好突发事件续报工作,确保信息连续性,持续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通过事发地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单位、新闻媒体等多渠道了解事件信息,特别要与现场有关负责人直接联系,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事态进展信息。
接到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续报后,若续报中伤亡人数、事件定性、事件等级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要立即续报。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报送终报信息。
(7)做好核报。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值班人员要立即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8)现场工作组传回现场处置情况后,要起草现场处置工作信息,经带班领导审核后,报全体局领导。
4.6信息报送途径
4.6.1报送途径
1、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上报。
2、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电话、传真、“山东省应急管理平台”上报。
3、抄送相关部门、单位,通过传真、邮件等发送。
4.6.2局内传达
1、工贸类事故:发送基础科、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2、非煤矿山事故:发送矿山科、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3、危险化学品事故:发送危化科、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4、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综合监管的行业事故:发送综合协调科、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5、自然灾害类信息:发送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按灾害种类发送综合减灾地震地质科、防汛抗旱科、火灾防治管理科。
6、煤矿事故:发送综合协调科、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通报科技和信息化科,由其按规定协调有关科室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等工作。
4.7信息存档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将处置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做好统计分析和存档。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级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组长指示,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2响应程序
启动响应后,按下列内容和程序开展应急响应:
(1)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事发地,指导、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按事故等级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接收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迅速呈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并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传达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和现场工作组。
(3)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应急预案、救援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信息;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进行救援,随时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保障工作。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四级响应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采取四级响应措施。如突发事件为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事件,立即参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
(一)如救援处置工作确需派人员赶赴现场,或局主要领导提出明确要求的,由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
(二)与事故、灾害所在镇(街)及区有关部门会商,及时了解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为事故、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提供技术、物资、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支持。
(三)局属各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5.3.2三级响应措施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各相关领导、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一)局主要领导带领现场工作组(由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立即赶赴现场。
(二)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通知救援队伍、专家参与救援,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三)与事故、灾害所在镇)街、区有关部门会商,及时了解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为事故、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提供技术、物资、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支持。
(四)如需申请有关方面协助救援或有紧急物资调配需求的,立即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区委区政府领导有明确指示的,按区领导指示办理。
(六)局属各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5.3.3一级、二级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三级响应提升为二级响应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二级和一级响应,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各位局领导、相关科室、单位人员,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领现场工作组人员(由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赶赴现场。
(二)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通知专业队伍、有关专家参与实施救援,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前往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并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四)与事故、灾害所在镇(街)、区有关部门会商,及时了解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为事故、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提供技术、物资、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支持。
(五)事发地或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协调武警部队、解放军、军分区支援或紧急调用应急物资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紧急情况下,在报告区政府的同时,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六)配合国家、省、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七)区委区政府领导有明确指示的,按区领导指示办理。
(八)局属各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5.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工作组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协助事故发生地的镇(街)或区相关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相关机构值班电话、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附件2。
7.2应急队伍保障
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各行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民兵、武警救援力量为突击,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力量保障。
7.3应急装备保障
以消防专职救援队伍的应急装备为主,以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应急装备为补充,充分发挥应急物资智慧管理平台作用,完善应急装备数据库,实现可视化、精准调拨,为事故救援提供装备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以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车辆为主,协调相关部门的特种车辆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应急预案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各自职责,了解应急程序,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意识及处置技能。采取现场演练或桌面推演的方式开展演练活动,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预案修订意见。
8.2预案评估修订
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相关机构值班电话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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