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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07
发文机关 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教体字〔2021〕10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区校园师生用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教体字〔2021〕10号


各镇(街)教委(学区)、区直各校(园):

为切实解决好课后服务师生就餐问题,保障全区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安全,结合全区校园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区校园师生用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儿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区校园师生用餐
工作方案


按照枣庄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课后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枣教发[2020]22号)、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枣教字〔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教函〔202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学校(幼儿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师生生命健康为中心,以“食安校园”为宗旨,以建设“师生满意,家长放心”食堂为目标,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实施全区校(园)师生营养餐供给以学校食堂提供营养餐为主渠道,校际加工送餐服务为辅助渠道,校外企业配餐为补充渠道的用餐方案,切实解决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就餐问题,保障全区广大师生生命健康。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校级联合食堂”

鉴于全区农村部分小学食堂条件较差,设备不足,就餐人数少,运行成本高,膳食质量没有保证,食品加工存在安全风险,结合全区15家村小食堂已处于关停状态的实际,区教体局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障师生就餐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关停部分就餐人数不足60人和基本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村小食堂,进一步整合村小现有设备资源,按照就近原则,成立“校际联合食堂”,提高供餐校园食堂的装备水平,提升食堂服务能力,保证联合食堂健康正常运行。

(二)实施镇(街)农村校园食堂专业化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制度

“校际联合食堂”承担为附近学校提供餐食服务的任务,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是底线。为提高服务能力,建设“师生满意,家长放心”食堂,区局将对现有镇(街)农村学校食堂实施专业化管理人员统一派遣,进行专业化技术指导,逐步过渡到专业公司劳务管理。

(三)遴选有资质的校外团餐公司实行配餐

对没有食堂的城区学校,区教体局将联合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等部门对区驻地团餐企业进行考察,从企业规模、资质、服务水平、企业信誉等方面公开遴选优质企业参与学校师生就餐配送服务,与学校签订配送合同,实施配餐。学校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制度,对食材采购、食品加工、运输、分餐、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管。同时加强收费环节管理,按照目前全区统一伙食费标准直接与配餐公司结账,学校不得代收师生伙食费,学校留存结账相关材料。严禁搭车或超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职工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缴纳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质同价。

(四)试点带量食谱定量配送模式

为保障师生膳食质量,实现学生餐营养均衡,区教体局将依靠配送企业、劳务管理企业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组建全区学生营养餐研发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研发带量食谱,试点探索定量配送模式。各校园要加强学生饮食观念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特别是实行校外配餐的学校,要研究制定学生就餐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就餐过程的安全有序。

(五)进一步加强食材源头监管

食材采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食材配送公司、校外配餐企业和校园都有责任严格把好食材采购关。食材配送企业要严格食材标准,执行食材品牌目录,严把质量关,以基地采购为主渠道,市场采购为辅助渠道,加大种植基地的培育,利用先进的技术实现食材源头追溯。各校园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不合格食材和非安全渠道食材进入校园。否则,出现食材问题和损失,将按照食材的动态现状,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校外配餐企业要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布食材来源渠道,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建立食材追溯平台,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六)着力提升校园食堂厨师厨艺水平

厨师厨艺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学生用餐的质量。提高厨师厨艺,为师生作出色味俱佳的餐食,让师生满意,是今后一段时期全区学校食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区教体局将邀请有关机构、配餐企业、劳务公司认真研究厨师厨艺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利用休息日和假期的空余时间,集中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厨师要树立为学生终身健康奠基的思想,认真学习和研究学生餐食制作方法,以蒸煮炖为主,按照有关要求限盐限油限糖,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膳食的质量,让师生满意,让家长放心。

学校要经常性组织食堂“家长开放日”活动,落实好陪餐制度,开展好月度师生、家长餐食质量评议活动,督促厨师厨艺的提高。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教体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教、思政、计财、安全、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保障师生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按照工作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各镇(街)教委(学区)、区直各校园要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工作专班,聚集各方面力量做好师生就餐保障工作,提高家长、社会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二)设备保障

各镇(街)教委(学区)要从实际出发,统一调配设备,完成“校际联合食堂”的改造升级,满足食品加工和食品运输的需要。各校要固定人员固定运输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合理安排食品供给方式,确保过程安全。

(三)制度保障

全区各校园要结合实际,完善食堂管理和配餐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度,压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与配餐公司签订配餐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台儿庄区中小学营养餐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台儿庄区中小学营养餐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营养餐服务,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依照《枣庄市中小学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营养餐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原则,按照学校食堂“应建尽建”、学生营养餐“应配尽配”要求,逐步建立以学校食堂为主的中小学营养餐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是指企业接受学校或者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中小学生集体午餐、晚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活动。

第一章 中小学营养餐管理

第四条 家长和学生自愿参与营养餐服务,学生监护人可以委托中小学校处理校外配餐相关事务。

第五条 经区教体局对具备配餐资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以下简称配餐企业)综合考评,按规定程序遴选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企业统一向中小学校推荐。中小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家长代表参与下,按一定方式择优选择配餐企业。中小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中小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监护人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中小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与配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合同(协议)一年一签。中小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七条 实行校外配餐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相关规定。严禁学校或教职工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缴纳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质同价。学生、教职工餐费直接与供餐企业结算,学校和个人不得代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内为配餐企业提供配餐场所,协助配餐企业做好营养餐分发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配餐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配餐企业的卫生监督。建立校长、教师和学生监护人陪餐制度,及时把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到配餐企业。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配餐评价机制,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组成的评价组,坚持每月1次对配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等打分评价,并及时公示评价结果。参与评价人员要随机抽取,数量不低于就餐总人数15%,其中,初中、高中学校学生占比不低于60%,小学学校家长占比不低于40%。评价采取百分制,得分低于80分的配餐企业,学校要对其书面警告,再次低于80分的,要对其黄牌警告,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低于80分的,学校要与配餐企业解除供餐合同。

第二章 营养餐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配餐企业应当符合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枣教字〔2021〕9号)中《枣庄市中小学营养餐配送企业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配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餐业务。

第十四条 配餐企业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并提前一周在配送学校公布。依据学生监护人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及时调整学生食谱。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配餐企业应当保证按时送达配餐。配餐企业应当预先做好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配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配餐企业应当向有需求的学生监护人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七条 配餐企业要从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大局出发,将利润控制在一般性餐饮经营利润以下,要根据本企业配送学生餐总数量变化核算成本,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同一学校供餐标准应保持一致。配餐企业要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营养餐费用,并将名单在一定范围公示。要按照不低于配餐企业职工总数5%的数量,积极吸纳有意愿的建档立卡学生家长进入企业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配餐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服务本区(市)中小学的配餐企业,向区域内各中小学校通告。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和配餐企业签订配餐合同、开展配餐服务。

(三)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配餐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外配餐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配餐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受移交后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交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委托不具有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提供午餐服务的;

(二)不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配餐评价的。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校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免职:

(一)学校或教职工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的;

(二)学校教职工用餐不交或少交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质不同价,侵占学生用餐利益的;

(三)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舆情的。

第二十二条 配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学校应当与配餐企业终止配餐服务合同,中小学校拒不终止配餐服务合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配餐业务进行转让、分包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配送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三) 在学校评价中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低于80分的;

(四)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五)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  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区从事中小学食堂外包和配餐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10号文全区校园师生用餐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