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557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发文机关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发改字〔2021〕7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发改字〔2021〕78号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现将《台儿庄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儿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
2021年11月9日
台儿庄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粮油调控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油的有效供应,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增强成品粮油储备库存保障能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品粮油储备是指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等。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我区成品粮油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及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由政府下达计划,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实施。区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对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承储或代储单位的确定和监管,监督和检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轮换及统计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成品粮油质量进行检测。
区财政局负责将成品粮油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纳入区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区农发行负责提供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或代储单位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五条 根据市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制定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或代储单位,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确定的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成品粮油生产、经营资格;
(二)自有或租赁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仓容1000吨以上,自有油罐或桶装数量100吨以上,具备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等符合粮油存储安全条件的储存设施;
(三)具备相应成品粮油质检能力,配有专业仓储保管人员;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等。
第三章 成品粮油管理
第九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库存管理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建立健全成品粮油统计保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
第十二条 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应悬挂储备粮油专牌,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油专卡。
第十三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做好检测记录,确保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成品粮油的轮换,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可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或代储单位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际库存数量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
第四章 应急动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经政府批准,方可动用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台儿庄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
第十七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费用利息补贴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会商确定,面粉每年200元/吨,大豆油每年600元/吨,由区财政拨付,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由区农发行按计划规模足额提供给区政府确定的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的单位,利率按照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利息由区财政据实拨付。
第二十条 轮换价差亏损及动用、减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亏损和费用支出,在与轮换收益抵减后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据实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粮油供应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其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等处理:
(一)虚报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
(二)存储的成品粮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和安全储存要求;
(三)擅自变换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单位存储;
(五)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指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造成影响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成品粮油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成品粮油储备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成品粮油储备;
(八)其他违反国家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成品粮油承储或代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财政、农发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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