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741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7-15
发文机关 区民政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民字〔2019〕32 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民字〔2019〕32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台儿庄区民政局  中共台儿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台儿庄区财政局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 月15日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枣民字〔2019〕17号),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契机,以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局面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社会救助服务的合力。二是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场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区场化、社会化。三是质量为本,便民惠民。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全过程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2019年出台实施意见,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到2020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普遍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为健全政府主导、城乡统筹、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供有力支撑,使社会救助管理更加精细精准,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区级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区级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使用社会救助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服务;社会救助协理、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等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

其他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救助项目,区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拓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组织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组织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四)建立购买机制。区级根据实际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五)确定购买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六)健全购买程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

(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化。区级科学制定统一制式合同文本,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推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化建设。

(八)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区政府结合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开展社会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充实经办力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区、镇(街)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区、镇(街)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整合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仍不足的,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相关社会力量向区级民政部门、镇(街)、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应达到以下标准:

1.明确由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充实镇(街)民政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照“区买乡用”原则购买服务力量,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3.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4.提高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照料护理服务能力。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镇(街)民政所要在政府主导下,深化“放管服”改革,在镇(街)全面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窗口标识,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简化服务程序,优化服务流程,落实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在镇(街)推动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不断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应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部省市区”核对信息网络,加强区级核对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人员培训。区民政局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力。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区民政局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等规划、组织实施,并联合财政开展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针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对服务结果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购买和承接主体都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区、镇(街)两级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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