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4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9-04-05 | 发布日期 | 2019-04-05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管理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应急发〔2019〕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安全生产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应急发〔2019〕11号
各镇(街)安监办、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装备使用管理,现将《台儿庄区安全生产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台儿庄区安全生产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有效发挥执法装备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辅助支持作用,按照统一管理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统一配发给台儿庄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监管人员用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装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装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装备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且只用于执法工作,不得挪为私用。
第三条 台儿庄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监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根据需要使用执法装备,如实记录执法过程,并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做好执法数据的录入、上传。
第四条 执法装备使用人员要熟悉安全生产执法系统,正确爱护使用装备。
第五条 区应急局监察大队负责对执法装备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执法装备仅限传输与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频文件资料,并只能通过专网和相关App传输,不得使用互联网传输秘密(含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
第七条 执法装备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上报,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八条 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对执法装备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修理或换机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如确属执法工作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设备使用人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并报区应急局批准后,方可送交区应急局办公室统一维修或换发。如执法装备损坏无法使用的,需将损坏的装备上交区应急局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条 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执法装备浏览、传输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禁利用执法装备浏览非法网站内容。
第十条 执法装备使用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台儿庄区应急管理系统工作岗位前,必须将装备及相关配件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上交区应急局监察大队。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移动执法终端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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