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740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7-18
发文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安监发〔2017〕40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安监发〔2017〕40号

局属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镇(街)安监办:

为规范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现将《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督导教育执法队员规范使用移动执法终端。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台儿庄区安全生产执法终端使用管理,有效发挥执法终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辅助支持作用,按照统一管理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台儿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统一配发给台儿庄区各级安监机构监管人员用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移动执法终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执法终端(包含电池、充电器、SIM卡等配件)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第三条 台儿庄区各级安监机构监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携带、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检查)过程,并按照枣庄市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系统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做好执法(检查)数据的录入、上传。

第四条 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员要熟悉枣庄市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系统,正确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五条 区安监局监察大队负责对移动执法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移动执法终端仅限传输与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频文件资料,并只能通过专网和相关App传输,不得使用互联网传输秘密(含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移动执法终端包月套餐费用由区安监局统一支付。超出包月套餐的费用,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员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不得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终端停机影响工作。

八条 移动执法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上报,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九条 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对移动执法终端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人为原因造成移动执法终端损坏的,修理或换机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如确属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终端损坏的,由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并报区安监局批准后,方可送交区安监局办公室统一维修或换发。如移动执法终端损坏无法使用的,需将损坏执法终端上交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第十条 移动执法终端配发数据卡提供的GPRS流量仅限传输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视频文件资料,不得在工作时间浏览、传输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格禁止利用移动执法终端浏览黄色、封建迷信等邪教及反动的网站内容。

第十一条 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台儿庄区安监系统工作岗位前,必须将移动执法终端(包含电池、充电器、SIM卡等配件)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上交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移动执法终端使用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