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385 | 主题分类 | 民政_扶贫_救灾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民字〔2018〕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民政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民字〔2018〕58号
各镇(街)民政所、财政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根据《中共台儿庄区委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布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兜底脱贫攻坚,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和已脱贫达不到兜底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应保尽保的低保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户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测,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转为正常保障。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加大特困供养兜底资金保障力度,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落实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将政府设立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按照区域优化、布局合理原则,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等现有资源,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建设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用三年时间确保台儿庄区新建或改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可通过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按照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执行。
(四)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注重加强民政兜底保障政策与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红、邻里互助、孝善养老、实物供给等政策措施的联动配合,综合解决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实施按等级分类补贴。加快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赡(扶)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帐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推动社会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实现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实施一批社会工作脱贫项目。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防止封建家族势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违规宗教活动腐蚀基层政权,干扰破坏村务。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申请对象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提高可操作性。收入认定方面,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要积极协调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我区范围内统一的主要农作物纯收入标准、主要经济作物收入标准、农村居民打工收入计算标准。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对于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按《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购买汽车(汽车用于经营的,可根据其家庭收入算赡养费)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完善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在本辖区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各镇(街)在执行低保政策时,对低保对象认定等方面不得随意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取消低保待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区民政局委托镇(街)民政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依托大救助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普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区民政部门要在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本文件调整完善后的低保认定条件,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镇(街)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重点对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专项治理过程中清退的罹患重病的低保人员等困难家庭和人员进行全面核查、认定,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在2019至2020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阶段,按照农村低保认定条件,持续做好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查、认定工作。
(三)推进便民化服务。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原则上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和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落实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各项制度,社会救助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凡是政府部门产生的证照、批文等原则上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督促指导。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坚决纠正农村低保治理过程中“宁漏勿错”等懒政行为和不正之风,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要切实加强与纪委、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党委、政府建立社会救助、扶贫改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台儿庄区民政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台儿庄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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