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06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发文机关 | 区司法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枣台司发〔2020〕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台司发〔2020〕7号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证明事项清单范围
1.证明的含义。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证明的范围。证明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其他客观状况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3.设定依据。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二、编制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1.清单编制。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照省、市主管部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和本部门政务服务实施清单,梳理本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具体格式见附件)。
2.审查公布。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请于7月17日前将编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报区司法局审查(加盖公章后报送纸质版和word版各一份)。审查合格后,于7月30日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3.动态管理。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对照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逐项与开具单位充分协商,论证方便群众办事的具体措施。对于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等办理的,或者能被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对于确需当事人提供证明的,进一步研究细化办事指南,依法简化证明内容和办理方式,逐项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联系人:徐玉吉 联系电话:18678275981
邮箱:tezzfjd@zz.shandong.cn
附件:XX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参考格式)
枣庄市台儿庄区司法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XX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参考格式)
填报单位(证明索要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文件文字版:
枣台司发[2020]7号 证明事项清理.doc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07500281号-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 邮编:277400 电话:0632-661151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6611582 举报邮箱:tezxxzx@zz.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04050008鲁公网安备370405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