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17060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2
发文机关 区科学技术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科字〔2019〕10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科字〔201910


局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法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科技局
201992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枣政办发〔20194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问题导向,依法有序开展“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水平,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打造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制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打造生态宜居新峄城助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20199月底前在我局涉及的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有序,过程记录真实完整,执法决定合法合理,执法过程科技化水平稳步提升,执法效率显著提高。

  1.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据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流程、时限、监督保障措施等事项;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打造职责明晰、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 做好事前公开。确保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3. 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严格按照法律依据,依法制作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

  4. 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执法机关、对象、内容、结论等进行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记录方式,逐步提升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本单位执法文书和电子信息的统一格式,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2、做好音像记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在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阶段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音象记录。

3、加强记录归档和结果运用。要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及时归档保存,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改进,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切实明确审核主体,细化审核范围,完善审核内容,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促进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合理。

1、明确审核范围,细化审核内容。按照法律依据,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所属领域、执法层级等因素进行界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资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全面审核。

2、优化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依照法律要求切实规范法制审核流程,审核完成后,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据实际情况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对于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进行处理,再报送法制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加大保障力度。结合执法实际,保障执法装备、经费投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扩大“三项制度”的推广宣传,提升影响力。

(三)合理统筹部署。将“三项制度”贯彻落实作为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与今年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结合,大力推动执法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台儿庄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台儿庄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台儿庄区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台儿庄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枣庄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执法流程图、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范围、内容、程序和监督方式等。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行政执法结果: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应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台儿庄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记录、收集和管理,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应当按照执法必需、厉行节约、适量够用的原则,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文书名称、送达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泄露执法信息,故意毁损记录信息等行为的,应及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台儿庄区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当明确其法制机构或者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本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签批未经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应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