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3035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台民字〔2020〕32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民政局关于发布台儿庄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台民字〔2020〕32 号
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发布枣庄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枣民字〔2020〕36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台儿庄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枣民字〔2020〕36号文件要求,区级要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我们对照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区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我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区民政局负责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台儿庄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台儿庄区民政局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台儿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儿庄区司法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台儿庄区教体局 台儿庄区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台儿庄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镇(街)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区、镇(街)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镇(街)民政部门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号) |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区、镇(街)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 |
4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困难老年人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区、镇(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民字〔2019〕17 号) |
5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各镇(街)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区、镇(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区、镇(街)民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400元,有条件的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8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
9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类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收费的,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政府支持兴办的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旅游景点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
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体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0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城区内所有无人售票公交车及快速公交车(BRT),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
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1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2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区财政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区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区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 |
13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枣民字〔2016〕7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区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民字〔2016〕73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33号) | |
14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19]43号) | |
1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区、镇(街)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75号)《枣庄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民字〔201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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