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 哪些依法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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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1
答:(一)以下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以下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
(2)对于有合法的权属来源、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要求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予确权登记;
(3)对于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房屋且都符合“户一宅”要求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应予确权登记;
(4)对于“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缺少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农民、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按相关政策处置后符合确权登记要求的应依法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二)以下宅基地依法不予确权登记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除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房屋或宅基地的;
(2)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4)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