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积标准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 (一)山东省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166m;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200m。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264m;
3.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 132m;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264m.
(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分阶段予以办理。
1.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