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关于禁限售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有关事宜的函(护履函[202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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