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鹦鹉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作者: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来自: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1-30
答: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
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
政策依据: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安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