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砂石,可以自行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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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按照《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70号)要求,“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等项目利用砂石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或方案组织实施,严禁超批准范围开采。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自用之外剩余砂石资源以及废弃尾矿库、废弃矿山固体废弃物等,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处置方案,纳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