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0%、60%;退休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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