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法》上的继承,而是由与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对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由于是承包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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