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