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6-00327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标 题:致全区企业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致全区企业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致全区企业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全区广大企业朋友:
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为台儿庄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对营商环境建设高度重视,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为此,我们诚挚邀请广大企业共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坚决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共同为企业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一、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必须“扫码入企”。根据全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须通过“鲁执法”平台,事前提报检查计划。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手机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提取检查计划并录入检查结果。未报备检查计划、入企扫码的,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活动,企业可以拒绝。但因企业工作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定位打卡的方式入企检查。
二、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应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被检查企业可以对入企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入企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通过“鲁执法”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系统会将检查结果以短信的方式,推送到办理营业执照时预留的手机号上。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在手机上对本次涉企检查情况作出评价,也可以注册或登录“爱山东”APP本单位账号,选择“企业监督评价”填写评价信息。系统会对企业信息和评价信息保密,评价信息会直接推送到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入企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不会收到评价内容。
四、企业可以对违法违规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企业亲身经历或者发现其他企业遇到行政执法机关“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的,可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可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我们深知,城市的繁荣兴盛离不开企业的蓬勃发展,企业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同样离不开您的支持与监督。您的每一次监督,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您的每一条意见建议,都是我们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依据。让我们共同努力,以规范执法护航企业发展,以法治力量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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