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0-00203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1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
建筑工程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
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代表性业绩以及组织评标等行为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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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城市房地产开发事务服务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一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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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业管理活动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工。 |
物业事务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开发单位 |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2%,每年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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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安监站 |
在建工程施工企业 |
检查建筑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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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热行业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热办 |
供热单位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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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热办 |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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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
建筑节能办 |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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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事务中心、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
现场检查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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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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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
档案室、城建办 |
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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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
建筑工程事务中心 |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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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事务中心 |
注册建造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一年不少于2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13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活动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安监站 |
在建工程施工企业 |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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