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86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2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台儿庄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测评,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划分标准:

市场单元以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为基本单元,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将市场单元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乡镇、街道辖区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的若干区域)。

第九条  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的测算规则及布局标准:

(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该市场单元当前零售户数量/该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独立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饱和度达到或者超过100%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应在饱和度调整至100%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

(二)市场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其零售点办证指标原则上由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整;

(三)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距不低于7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但受间隔距离限制:

(一)持有合法证明的一至五级伤残人员、低保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和残疾退役军人、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标准降至70%;

(二)全市范围内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及其直营门店,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距离标准降至70%;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申请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距离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及其直营门店,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

(二)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200平米的,乡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的(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等);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休闲娱乐场所、酒店(宾馆、饭店)或者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饭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四)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未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后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予以注销其原许可证后,可以由其家庭成员在原址重新申领;

(六)尚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00户以上)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摊位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量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70米;

(二)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机场每个候机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航站楼其他场所零售点不超过1个;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

(三)部队、监狱等持证内供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等院校等内部按人口总数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70米。

(五)台儿庄古城每15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0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70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院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幼儿园院内及距其进出口通道口30米以内的区域;

(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四)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不能识别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十)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二)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

(十七)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场所;

(十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九)与食品、食杂、饮食等服务业无关的其他经营业态(其他业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祭祀用品、小吃店、蛋糕店、水果店等);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距离(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边缘线。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

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 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超过”、“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小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枣庄市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1日起施行。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枣庄市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台烟专【2020】5号)同时废止。

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