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6-0124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关于2026年下半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关于2026年下半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通知
全区医药机构:
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印发<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枣医保发〔2025〕20号)、《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6〕13号)相关要求及我区医保床位优化情况,现制定2026年下半年度全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全区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经评估合格的机构,我单位结合优化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须同时申请个账定点。
2.2026年度我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优先考虑医药资源匮乏区域,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2026年度我区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受理期内向属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开展评估,合格的纳入互联网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六)其他情况
1.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向属地管理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对于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对于定点连锁药店,上年度或本年度受理计划发布前出现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情形的,本年度全市范围内均不受理该连锁下其他药店的医保定点申请。
5.我区暂不新增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专科医院精神科),包含原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延伸点和新增院区床位等情形。确有特殊情形需新增的,由我区医保部门明确提出纳入原因以及意见,经各级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执行。
二、受理指标
全区2026年新增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市局相关通知要求,全区暂不新增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情况中1—3条情形除外),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全区职工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新增各类型总量指标:
|
医保业务类型 | |||
|
门诊统筹定 点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 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 零售药店 |
住院定点 医疗机构 |
|
2 |
0 |
2 |
依据我区医保床位已优化情况确定 |
已属于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新增院区、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按照新增流程申请,纳入本年度受理计划总量控制。
三、申请条件
(一)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附件1-4)。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3.评估: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及现场评估。
4.集体决策:评估结果须进行集体研究,对于不符合的医药机构要及时下达评估结果告知书,首次评估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后再开展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准入。
5.结果公示:经集体决策通过的医药机构报市局审核后,市局统一公示。
6.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且协商谈判一致的机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服务协议签订。
六、受理时间
2026年下半年度集中受理期: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
七、办理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集中受理期内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
1.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注册机构信息后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
2.线下:台儿庄区台中路中段市民中心一楼C1区台儿庄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C108窗口。咨询电话:0632--6680558。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
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5.枣庄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6.枣庄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枣庄市台儿庄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鲁公网安备370405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