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50008/2024-0046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26日
  • 文  号:台政复驳字〔2023〕14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26日
  • 标  题: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台政复驳字〔2023〕1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台政复驳字〔2023〕1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3719日的投诉举报事项法定期限内未立案未办结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719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未办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7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在台儿庄区**名烟名酒茶行购买的三无茶叶,由于此次为消费问题产生,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727日才作出受理通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以及该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举报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并未做出任何举报回复,涉嫌行政不作为,渎职,懒政等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渎职,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通知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2371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于2023727日向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通知未超出法定期限,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立案时间未超出法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截至今日,距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才过去19个工作日,并未超出以上两部规章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故,申请人所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并进行告知纯属无稽之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并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71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因生活所需于2023718日在**名烟名酒茶行购买了两个白茶茶饼,付款700元,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联系电话,属于三无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应对商家予以处罚,对申请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37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023728日,申请人提出该案行政复议申请并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邮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未办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12315投诉举报平台记录、邮寄信封邮戳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71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7月28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7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从申请人2023719日提出投诉举报之日起开始计算,至2023728日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止,中间仅经过6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并未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逾期未履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截至申请人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的核查职责仍在法定履行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发生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未受到侵犯。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并办结、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等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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