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3704050008/2023-00026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28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12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28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2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其举报枣庄*****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反馈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枣庄*****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在天猫商家(枣庄*****有限公司)购买的童年玩具霹雳球(订单2776913067483447461)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厂名厂址以及使用方法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伪劣的三无产品。(望监管部门务必查看该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执行标准+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不予立案,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得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订单截图不是被举报公司店铺订单(订单号不一致,订单号为432690360433732),此商品在被举报公司店铺已经下架了,买家下订单时店铺就通知了,叫申请退款了,由于天猫有发货时效要求,必须48小时内发货,因为缺货,已经告知买家申请退款,然后仓库发的是小礼品非买家购买的商品。由于申请人举报情况与实际不符,被举报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理由为:1.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交产品实物正反面截图、订单详情,客服聊天图和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并且要求商家拿出该产品质检报告+中文标签或者合格证。相关产品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申请人实实在在从被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证据绝对足够。难道销售问题产品是否追究到底还看购买者动机?还是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当地销售问题产品违法商家太多?法不责众?亦或是被申请人无相关办案能力?证据足够,胡乱不予立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默认被监管人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2.商家说申请人下订单时店铺就通知了,叫申请退款,但申请人并未收到商家的任何通知,还请商家提供出来。申请人也实实在在收到该产品,如果没有货可以强制申请退款,为什么要欺诈消费者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无反驳,不理会?避重就轻的在结案反馈处胡乱包庇商家?买到了,申请人收到货了,也说申请人没买到?用假话来包庇商家?其产品涉嫌明显不符合标准,被举报人提供不了质检报告+中文标签+合格证,应当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被申请人此答复实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给予回复。具体情况如下:1、申请人举报的枣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住所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苏鲁家居***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26337490703G,法定代表人姚**,主体业态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2022年10月20日12315平台收到举报,枣庄*****有限公司销售的“童年玩具霹雳球”为三无产品。10月21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了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台政复答字[2022]**号)后,1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查核实:1)、2022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枣庄*****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旗舰店”购买“童年玩具霹雳球”并下单付款,订单号为2776913067483447461,物流动态为韵达快递432690360433***7月24日被举报人因没有现货,告知申请人申请退款,订单购买的“童年玩具霹雳球”未发货;2)、天猫规定商家须在48小时内发货并确保物流单号有揽收记录,由于申请人未申请退款,因此申请人通过韵达快递发送了随机礼品(快递单号:432690360433***);3)、申请人提供的“***旗舰店”不是枣庄*****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申请人交易截图和玩具图片与通过检查调取**旗舰店”的交易记录不一致(申请人提供的订单编号为2776913067532447461),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次调查和第一次调查情况一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已查实,申请人购买的商品并非被举报人枣庄*****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称,其在枣庄*****有限公司网购平台购买的“童年玩具霹雳球”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厂名厂址以及使用方法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伪劣的三无产品。接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2022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枣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天猫网店**旗舰店”购买“童年玩具霹雳球”并下单付款,交易订单号为2776913067483447461,7月24日***公司因没有现货,网上留言申请人申请退款,申请人未申请退款,因天猫平台规定商家须在48小时内发货并确保物流单号有揽收记录,因此,***公司通过韵达快递向申请人发送了随机礼品“香包”,快递单上已明确标注,韵达快递单号为432690360433***。而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详情和客服聊天截图均是与网店名为***旗舰店”的信息,且交易订单编号为2776913067532447461,与***公司开设的网店**旗舰店”的店名以及相关交易信息均不一致。因申请人举报情况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10月2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回复,并告知了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与***旗舰店的交易信息截图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公司的网店信息和涉案产品交易信息、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订单等信息,以及对***公司的现场核查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订单截图与其与***公司店铺交易订单信息不一致,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给予了回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申请人举报枣庄*****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反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申请人举报枣庄*****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反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