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3704050008/2023-00024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8月18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8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8月18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8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人社伤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人社伤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违法且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是枣庄市市中区,是否认定工伤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枣庄市市中区劳动部门进行认定。被申请人对本起事故是否为工伤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跨地域认定工伤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认定工伤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陈述的侯**是工头,工作期间由申请人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勤不是事实。第三人实际上是跟随工地上的工头王**工作,由王**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资也是由王**负责发放,为防止工人工资被工头截留继而发生上访事件,所以才由申请人代发。不能仅凭申请人代发工资这一事项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并不满足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条件,而本案中第三人直接受工头王**的管理考核,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事故是否为工伤没有管辖权,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第三人和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更无从谈起。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及经过。2022年3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22年3月3日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05民初****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4民终***号,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和申请人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4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若认为第三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提供证据,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提供了关于张**不是工伤的情况说明。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并依据《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条,用人单位未给第三人参加任何社会保险,而且第三人事故发生地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驻地,属于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管辖属地,并且依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4民终***号,审查其劳动关系具备合法性,最终依法确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于2022年5月5日送达至第三人和2022年5月7日送达至申请人。二、法律依据适用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条: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一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判定。三、被申请人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合法。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被申请人从受理到作出工伤认定均严格依据工伤认定各项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情况,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合法正确的。
第三人意见: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第三人系在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地台儿庄区辖区发生的工伤,因申请人没有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照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的工伤认定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申请的工伤认定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没有依据。二、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鲁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第三人2020年10月到申请人处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台儿庄马兰屯至鲁苏界**工程,2021年3月9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判决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鲁04民终***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21年3月9日下午17时左右,其在申请人的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施工工地工作时,在向涵洞上传送钢管过程中被钢管砸伤腰部,经台儿庄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台儿庄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鲁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医院病历显示,第三人在工地干活时被高空坠落重物砸伤腰部,入院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住院15天。仲裁裁决书、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均确认了第三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3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作并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举证材料,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有效证据材料。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自2020年10月份在申请人处上班,出事当天属于正常上班时间,被砸伤后,工友给老板侯**打电话,侯**开车将其送到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治疗。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台人社伤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2021)鲁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鲁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系申请人单位职工。2021年3月9日下午17时左右,第三人在申请人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施工工地工作时被砸伤腰部,经台儿庄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受伤之时正值上班时间,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在限期举证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受到事故伤害的生产经营地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且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单位注册地为第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被申请人对本案涉案事故是否为工伤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跨地域认定工伤属程序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下达了《补正材料告知书》,符合受理条件后依法受理了其申请,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在六十日内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分别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时限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查证的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人社伤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